《檢察日報》2024年8月14日第6版
日前,經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檢察院積極引導,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的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了和解協議!氨O督不是目的,解決企業急難愁盼,幫助當事人真正實現合法訴求才是檢察機關的履職目標!痹摪傅某修k檢察官對記者說。
吳某是深圳某珠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11月,肖某(女)通過微信聯系吳某,向其公司訂購了一批珠寶,價值9萬余元。同年11月18日至12月3日,肖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共向吳某支付4萬元,其中1萬余元是定金,2萬余元是貨款。吳某的珠寶公司向肖某出具了收款收據。
此后,肖某并未提貨,也沒有支付剩余貨款。直到2023年1月9日,肖某突然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吳某的珠寶公司返還其貨款4萬元,并要求吳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法院認定,雙方當庭一致同意解除買賣合同,應當終止買賣合同,判決某珠寶公司向肖某返還定金和預付的貨款。吳某不服,于2023年6月6日提出再審申請,被法院駁回。
“她違約在先,憑什么要我返還定金?我同意解除合同不等于同意免除她的違約責任!2023年6月21日,吳某向羅湖區檢察院申請監督。受理該案后,承辦檢察官依法向法院調取了原審卷宗,以吳某的申請監督事由為重點,對原案進行了全面審查,厘清了該案的三個爭議焦點,即合同何時成立,雙方有無違約行為,該案是否適用定金罰則。
庭審筆錄與在案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肖某是在2019年12月3日向吳某的珠寶公司支付了1萬余元定金,根據當時適用的擔保法,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因此,雙方的合同已于2019年12月3日成立。而肖某在2019年11月29日曾通過微信向吳某承諾“2019年12月20日支付剩余貨款”,該承諾是在定金支付之前作出,應當視為合同內容之一。
承辦檢察官反復查看雙方的聊天記錄,發現在2019年12月24日和12月28日,吳某曾兩次向肖某發微信催促支付余款并取貨,肖某均以珠寶價格高為由要求降價,并拒絕支付余款和取貨。由此可初步確認,吳某已按肖某要求備貨,是肖某違約在先。
承辦檢察官認為,根據定金罰則,即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之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肖某無權請求返還定金,否則將侵害某珠寶公司的合法權益。
經過審慎討論,2023年10月17日,羅湖區檢察院就此案舉行聽證會,邀請雙方當事人參加,并邀請具有法律從業經歷、企業法定代表人等背景和身份的人員擔任聽證員。
聽證會上,檢察官向聽證員詳細介紹了案件基本情況、爭議焦點、檢察機關審查情況,并提出了重點聽證的問題。聽證員詳細詢問了案件情況,當場核實了聊天記錄中涉及肖某違約的證據,并經充分討論,一致認為案涉合同未能繼續履行,是因肖某違約在先。
由于肖某未出席聽證會,承辦檢察官認真整理了聽證會記錄,主動聯系肖某,通報聽證情況及聽證結果。在向肖某展示檢察機關查明的證據,并釋明相關的法律規定后,肖某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的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部分責任,表示愿意與吳某和解。檢察官詢問吳某意見,吳某也表示同意和解。
日前,吳某和肖某在檢察機關的見證下,達成和解協議:吳某只需退還2萬余元預付貨款,肖某此前從珠寶公司拿去做樣品的18件珠寶無須退還,珠寶公司也無須退還該批珠寶的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