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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比”怎么算
時間:2020-05-18  作者:  新聞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字號: | |

  GDP,讓人們更直觀地了解了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狀況;恩格爾系數,讓人們更直觀地了解了一個家庭或國家的富裕程度;2019年,檢察機關創造性地提出“案-件比”概念,也讓人民群眾能更直觀地了解檢察機關的辦案質效?! ?/p>

  為什么說“案-件比”能夠反映檢察機關的辦案質效?要回答這個問題,就要從“案-件比”的算法說起。

  “案”和“件”選取有講究  

  每一個新概念的背后都凝聚著無數的智慧和汗水,“案-件比”亦不例外?!?案”指什么?“件”包括哪些?“案”和“件”經歷了怎樣的選取過程?在大量調研和論證的基礎上,這些內容逐漸清晰起來?!?/p>

  “2019年,最高檢提出了‘案-件比’新概念,首先我們需要明確什么是‘案-件比’。簡單講,就是發生在人民群眾身邊的案,與案進入司法程序后所經歷的有關訴訟環節統計出來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組對比關系?!弊罡邫z案件管理辦公室主任董桂文告訴記者,當“案”為1、“件”也為1時,是“案-件比”的理想狀態,此時“案-件比”是1:1,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件”是有特定含義的。訴訟程序中的一些即使把前一個環節工作做到極致,也不可避免的、必經的法定環節,是不能作為“件”疊加計算的,這樣的環節再多,也只能合并為1;在1之外需要疊加計算的“件”,是那些因為上一個環節沒有把工作做到極致而導致多經歷的下一個環節,當“案”為1、“件”數越高,說明“案”經歷的訴訟環節或者說業務活動越多,辦案質效相對越差?!?/p>

  在計算“案-件比”時,“案”的選取相對容易一些。

  “以刑事檢察為例,一個時間段內,哪一個數據最能清晰反映社會發生的刑事案件量?從檢察機關角度看,這個數據是檢察機關受理的審查逮捕案件和審查起訴案件的總和?!弊罡邫z案管辦案件統計信息管理處副處長鄭成方告訴記者,但是審查逮捕案件和審查起訴案件有很大一部分是重合的,大部分審查起訴的案件,都經歷了審查逮捕環節,在計算“案”的時候,這一部分要扣除掉?!?/p>

  因此,“案”應該選取一段時間內檢察機關審查逮捕的案件,以及扣除經歷審查逮捕活動后審查起訴的案件,二者之和構成“案”的基準數?! ?/p>

  而“件”的選取要相對復雜一些?!?/p>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為了盡可能地查清案件事實,還原真相,法律規定了很多訴訟環節,一些是每一個案件都必須經歷的環節,一些則是非必要環節?!编嵆煞浇忉屨f,如果案件進入每一個環節,檢察官都能以求極致的態度認真對待,可能有些環節就不必要發生,人民群眾就能減少“訴累”,能更好更快地實現公平正義?! ?/p>

  由于“案-件比”的理想狀態是1:1,在“件”的集合中首先納入了“案”的基準數,除此之外,再設定其他有關訴訟環節或者業務活動?! ?/p>

  “最終,除‘案’的基準數外,我們選取了16項業務活動計入‘件’的集合,它們分別是批捕(不批捕)申訴、不批捕復議、不批捕復核、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二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三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退回補充偵查(扣除直訴案件中未提前介入案件)、二次退回補充偵查、不起訴復議、不起訴復核、不起訴申訴、撤回起訴(扣除因法律、司法解釋改變而撤回起訴的)、法院退回(扣除因被告人不在案而退回的)、被告人上訴、檢察機關建議延期審理、國家賠償?!编嵆煞礁嬖V記者?! ?/p>

  為什么要選取這16項業務活動呢?“在選取‘件’的時候,我們有一個標準,就是那些原本可以避免或者減少發生,但因前一個環節未將工作做到極致而產生、引起當事人負面感受的業務活動,要計入‘件’當中。當然,這些‘件’選取的合理性還需要檢察辦案進一步檢驗,在實踐中及時作出校正和調整?!编嵆煞浇忉尩?。

  “案-件比”算法怎么來 

  “案”和“件”的選取內容都明確了,接下來需要確定“案-件比”的計算方法?! ?/p>

  “根據統計數據的獲取方式不同,前期我們設計了兩種計算方法。一種叫跟蹤測算法,即對于一個時間段內有終結性訴訟結果的案件,向前追溯它們經歷的有關業務活動,得出‘案-件比’,這種方法科學準確,能夠直觀地體現觀測意圖,但是目前的技術無法實現這種對案件的跟蹤查詢,因此我們只能采取另外一種方法,稱之為同時段概算法?!编嵆煞礁嬖V記者?!?/p>

  什么是同時段概算法?它如何計算?鄭成方給記者舉了一個例子?!?/p>

  A檢察院想要計算2020年第一季度的刑事檢察案件的“案-件比”情況,那么首先要計算2020年1月至3月該院所有計入“案”的數據是多少,然后計算這一時間段該院所有計入“件”的數據是多少。假設“案”是100,16類“件”是50,由于“件”的集合要納入“案”的基準數,所以,該院2020年第一季度刑事檢察案件的“案-件比”是100:150,即1:1.5?! ?/p>

  “客觀講,這種方法沒有跟蹤測算法準確,因為它是用一個時間段內辦理的案件數與有關業務活動統計成的件數之和相比較,‘件’是這些業務活動在同一時段的數量反映,而不是同一批案件的跟蹤反映?!编嵆煞礁嬖V記者,雖然同時段概算法中的“案”與“件”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但由于“案-件比”是基于數據概況分析下的趨勢判斷,完全能夠反映某一個檢察院或整個檢察機關一段時間內辦案活動的質效,當然,這種計算方法選擇的時間段越長,誤差會越小,精確度越高?! ?/p>

  “‘案-件比’越精準越好,所以我們也一直在努力。目前我們正在對檢察統一業務應用系統進行升級改造,爭取2.0統計子系統上線時,可以實現對案件的跟蹤查詢,到時候就能夠更加準確地計算‘案-件比’了?!倍鹞母嬖V記者。

  “案-件比”是衡量司法辦案質效的“GDP” 

  進入新時代,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更加深入人心,檢察機關提出“案-件比”新概念,不僅是司法管理方式的重大創新,更是新時代檢察機關維護司法公正、踐行司法為民的重大舉措。

  “以‘案-件比’為核心的案件質量評價體系本質上是一種全新的、質效合一的案件質量觀,是一種以人為中心的‘司法質效GDP’?!敝袊ù髮W教授、西南政法大學校長助理吳宏耀曾表示,新時代背景下,人民群眾期待的不僅僅是合乎實體正義的辦案結果,更希望在等待最終辦案結果的訴訟流程中、在程序流轉之間,感受到司法機關的勤勉與敬業、感受到程序的有序與效率,“案-件比”就是檢察機關落實以人民為中心法治理念的重要舉措。

  “‘案-件比’重在引導檢察官在每一個辦案環節將工作做到極致,能避免的環節盡量避免,能減少的環節盡量減少,從而提升當事人的司法感受,增強人民群眾的司法獲得感?!倍鹞母嬖V記者,在“案-件比”的引導下,檢察官不僅要會辦案,更要站在人民群眾的立場上考慮訴訟程序的必要性,從供給側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優質的法治產品、檢察產品。

  踐行司法為民,讓人民群眾免于不必要的“訴累”,需要每一個檢察院、每一位檢察官認真對待每一個案件、每一個辦案環節,盡量優化“案-件比”,降低“件”數,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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